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成都市溫江區人才安居工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成都市溫江區人才安居工程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 年 11 月 14 日
成都市溫江區人才安居工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加快構建三醫兩養一高地產業體系, 全力助推“五個之城”建設,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優化人口結構和創新創業環境,努力為各類人才提供安居服務,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細則所稱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或提供優惠政策,為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各類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務。人才安居工程的適用對象包括符合
《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成都市溫江區重點產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以上簡稱《目錄》)的人才、產業園區就業的產業高技能人才。
第三條(機構設立)為確保人才安居工程有序有效推進,成立溫江區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委常委、區委組織部部長,區政府分管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副區長,區政府分管房產管理工作副區長等領導為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目督辦、團區委、區社科聯、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教育局、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國土局、區建設局、區規劃局、區農發局、區商務局、區文廣新局、區衛計局、區科技局(區科協)、區房管局、區國資金融辦、區土推辦、各園區管委會等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區房管局。
第四條(職責分工)區委組織部牽頭,區人社局配合,負責制定人才公寓建設需求計劃。
區人社局牽頭,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經信局、區科技局(區科協)、區教育局、區衛計局、區民政局、區文廣新局、區社科聯、各園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配合,負責認定符合《目錄》的人才資格和產業高技能人才資格,并確定人才在《目錄》中所屬類別等工作。
各園區管委會牽頭,負責制定產業園區配套住房建設需求計劃,并認定產業園區企業等工作。
區國土局牽頭,區規劃局、區建設局、區國資金融辦、區土推辦、各相關鎮(街)等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我區房源建設保障工作。
區房管局負責對人才自有住房情況進行審查、確認安居資格、接收人才租售房源、后期管理等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人才公寓、產業園區配套住房有關資金保障。
團區委負責組織實施為外地本科及以上學歷來溫求職的應屆畢業生提供 7 天免費入住的人才驛站工作。
區目督辦負責將人才安居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并加強督促檢查。
區監察局負責對人才安居工程工作的監督,查處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章 安居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安居方式)人才安居方式包括人才購房支持、人才公寓租賃和購買、產業園區配套住房租賃、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租賃等方式。
第六條(購房支持)住房限購期間,對于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等,經區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認定后,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
第七條(人才公寓)符合《目錄》中 A、B、C、D 類標準的人才,可申請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期為 5 年。租金標準由區房管局會同房源業主單位根據人才和項目情況,按照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A、B 類人才免費入住人才公寓,C 類人才按市場租金的 30%收取,D 類人才按市場租金的 50%收取, 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部分由區財政進行補貼。
連續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滿 5 年后可申請按入住時的市場價格購買,購房后 5 年內不得出售。
第八條(產業園區配套住房)產業高技能人才可按職住平衡原則申請租住產業園區的配套住房。租金標準由區房管局會同房源業主單位根據人才和項目情況,按照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確定。產業高技能人才按市場租金的 50%收取,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部分由區財政進行補貼。
第九條(租金調整)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符合《目錄》的人才、產業園區就業的產業高技能人才租金每兩年可作適當調整。對特別重大產業化項目業主單位的人才,或對我區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其繳納租金比例可經區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研究后確定。
第十條(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城市規劃與土地出讓管理有關規定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按照“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提供給本單位的基礎人才租住。
第十一條(安居面積標準) 人才公寓建設面積標準為60—120 平方米,《目錄》中 D 類人才安居面積不超過 60 平方米,C 類人才安居面積不超過 90 平方米,A、B 類人才安居面積不超過 120 平方米;產業園區配套住房建設面積標準為 35—120 平方米。對我區做出特殊貢獻的高端人才,經區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同意,可按安居面積不超過 180 平方米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安居方式選擇)申請人同時符合多種安居方式準入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租住人才公寓期間人才類別發生變化的,可按調整后的類別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從次月起調整相關標準,累計最長不超過 5 年。
第十三條(不重復享受)已享受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資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優惠政策的,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章 準入、申請和審核
第十四條(人才公寓準入條件)申請由區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目錄》中 A、B、C、D 類標準并經人社部門認定;
(二)與本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社保證明);
(三)在成都市無自有住房且未在成都市享受過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四)對特別重大產業化項目業主單位的人才,經區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十五條(產業園區配套住房準入條件)申請租住產業園區配套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獲得相應學位(留學回國人員學歷、學位須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證通過)或中級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并經人社部門認定;
(二)與所在產業園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社保證明);
(三)在成都市無自有住房且未在成都市享受過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四)對特別重大產業化項目業主單位的人才,經區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十六條(信息平臺)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區房管局、區經信局、各園區管委會等部門通過成都市人才安居信息平臺實現人才安居網上申請、各部門分類受理審核、房源分配入住、后期管理、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申請流程)各類人才通過成都市人才安居信息平臺在線注冊登記,填寫相關信息,注冊成功后對照準入條件提出人才安居申請,并提交身份證、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用人單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請表》、勞動合同以及符合《目錄》或產業高技能人才的相關證明材料(學歷、職稱、職業資格等證書及獲課題、成果獎等證明材料)等。
各類人才也可持上述申請材料至區房管局申請,由區房管局將其信息錄入成都市人才安居信息平臺。
第十八條(審核流程)區人社局對符合《目錄》的人才資格和產業高技能人才資格進行認定并確定人才類別,以及對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審核。各園區管委會負責對產業園區企業進行認定。區人社局建立與區委組織部、區科技局(區科協)、區經信局、區教育局、區衛計局、區文廣新局、區民政局、區社科聯等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機制,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科技局(區科協)、區經信局、區教育局、區衛計局、區文廣新局、區民政局、區社科聯、區科協等部門配合對所屬人才進行資格和類別認定后,將相關數據和審核結果交由區人社局統一確定。資格認定時間為 15 個工作日,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資格認定時間從提交證明后計算。參與審核的部門自行研究確定本部門內部審核程序。
第十九條(資格公示)經審核通過的人才名單及相關情況由成都市人才安居信息平臺向社會進行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區房管局最終確認人才安居資格。人才安居資格有效期為一年,資格有效期滿后需重新申請。
第四章 房源籌集
第二十條(房源籌集)采取新增用地建設、存量房轉換、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新增用地建設人才公寓、產業園區配套住房項目,主要由政府組建全資開發公司組織建設,發揮國有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建設項目實行市場化運作,實現融資、建設及管理專業化、市場化。
第二十一條(選址布局)人才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重點保障。人才公寓和產業園區配套住房應按照產城一體理念和城市綜合社區建設要求,優化項目選址布局,完善各項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精心組織,確保項目品質。
第二十二條(配套服務)區級相關部門采取在人才集中居住小區引入人才創新創業平臺載體等服務措施,促進人才的培育和發展。
第五章 房源租售
第二十三條(房源接收)房源由市房管部門按照安居申請情況統籌安排到區房管局,區房管局接收房源后組織租售。
第二十四條(組織租賃)區房管局按照以下原則組織租賃:
(一)申請人按照人才類別由高到低依次選定符合本人類別的房屋;
(二)同類別人才申請人通過搖號方式產生選房序號,依據選房序號,依次選房,并簽訂租賃合同;一個季度為一個批次, 未搖中選房者順延至下一個季度,資格有效期為一年。
(三)根據我區產業發展導向,可確定優先選房條件,經區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市場租金標準)人才公寓、產業園區配套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由區房管局會同房源業主單位參考同區域、同品質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確定。以后每兩年由區房管局會同房源業主單位確定市場租金,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租金繳納)租金由各類人才按月存入區房管局指定的賬戶,由區房管局劃轉房源業主單位。
第二十七條(出售價格)人才公寓出售價格為人才入住時的市場價格。由區房管局會同房源業主單位參考同區域、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確定,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房源購買)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滿 5 年后,經審核仍符合人才公寓準入條件且績效評價合格的,可申請購買所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請購買有效期為租住期滿 5 年之日起 6 個月內。到期未提出購買申請的,應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場租金繼續租賃。
第二十九條(租售合同)區房管局統一制定全區人才公寓、產業園區配套住房的租售合同,負責與各類人才簽訂租售合同,租賃合同期限為一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績效評價)建立人才安居績效評價機制,將人才在崗工作情況和貢獻等作為評價要素,由區人社局牽頭,區委組織部、區經信局、區科技局(區科協)等相關部門配合,按年度對用人單位和人才進行評價,考評結果作為是否繼續享受人才安居工程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退出管理)申請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園區配套住房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收回所租住房:
(一)人才認定文件被撤銷的,或經考評不符合繼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觸犯法律并被刑事處罰的;
(三)擅自將住房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四)累計 6 個月未繳納租金或相關費用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 6 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六)不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申請條件的;
(七) 婚前夫妻雙方均以個人名義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新城(工業園區)配套住房的,婚后應退出其中一套;
(八)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政策規定行為的。
申請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產業園區配套住房期間在成都市購買住房,不再符合相應人才安居準入條件的,應立即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過渡,但過渡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三十二條(違規處理)對存在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行為,違規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立即收回住房并追繳違規享受的減免租金。租金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回,如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追回的,用人單位先行墊支后,依法依規向相關申請人追索。對單位出具虛假證明、個人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查實,在成都人才安居信息平臺及市房管部門網站公開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網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征信部。
第三十三條(責任追究)人才安居工程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人才安居工作受理審核、房源籌集、租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解釋機關)本細則由區人才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有效期限)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1.成都市急需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錄
2. 成都市人才公寓適用對象分類認定審核部門及認定依據
3. 成都市溫江區人才安居申請指南